09 8 月 選擇失能扶助險 留意三要點 保障更全面
失能風險免擔心 趁早規劃增福氣
隨著國人平均餘命延長,加上單身、少子化趨勢影響,內政部統計處資料顯示我國老化指數破百註 1 情況,反應出我國老化情形嚴重,可預期未來國人在老年醫療、照護與生活費用需求將大幅增加。中國人壽建議,民眾可趁年輕做好相關規劃,衡量人生各階段之保障缺口及保費可負擔性,為將來老年退休生活的經濟安全預作準備。
中國人壽許鴻儒資深協理表示,「生、老、病、死、失能」是每個人都必須面對的人生階段,其中「生、老、病、死」屬於較廣為人知的人生風險,而「失能」風險除了會造成身體機能
永久的損害外亦可能降低工作與謀生的能力,對個人及家庭帶來的影響更為重大,然失能並非老年人專屬,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截至 2017 年底台灣身心障礙者,在 18 歲至 64 歲的勞動階段就佔了近 55%註 2,一旦發生失能狀況,正值青壯年的民眾需要被照護的期間更長,相關醫療費用的支出加上照護期間收入的中斷,恐因此拖垮家中經濟。若是懂得善用保險分散風險,不但能減輕疾病、意外導致失能所產生的龐大照護費用,也可讓自己和家人不致因為失能造成的經濟中斷而失去原有生活品質。
在失能扶助險商品的挑選上可留意三要點:
一、保險金的給付頻率:選擇可同時享有一次領及月月領的給付方式,除了有一次給付的失能保險金可因應事發當下醫療、復健等龐大負擔,後續仍有每月給付的照護扶助保險金可支應照護費用及收入損失。
二、留意給付期間及給付金額限制:以確保往後照護生活有足夠的保障。
三、是否有豁免保費機制:可避免被保險人不幸失能後,因無力負擔後續保費而失去相關保障。
「中國人壽增福氣殘廢照護終身保險附約」除失能、照護扶助之保障外,並具備豁免保費機制註 3,另針對被保險人保險年齡 80 歲前因意外所致之失能及照護扶助亦提供加倍保障,讓保戶能更周全地分散失能風險。以 40 歲曾先生為例,除購買主約外另選擇附加繳費年期 20 年期「中國人壽增福氣殘廢照護終身保險附約」(以下稱附約)保險金額新臺幣(以下同)3 萬元,附約的年繳保費為 20,280 元,中國人壽即提供包含殘廢保險金註 4 3.75 萬~75 萬元(因疾病或傷害致成第 1-11 級殘廢程度者,依保險金額的 25 倍乘 5%~100%給付,詳閱保單條款),照護扶助保險金註5 每月 3 萬元(因疾病或傷害致成第 1-6 級殘廢程度之一者,依保險金額給付),意外殘廢保險金註 63.75 萬
~75 萬元(保險年齡 80 歲(含)前,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第 1-11 級殘廢程度者,依保險金額的 25 倍
乘 5%~100%給付,詳閱保單條款),意外照護扶助保險金註 7 每月 3 萬元(保險年齡 80 歲(含)前,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第 1-6 級殘廢程度之一者,依保險金額給付),及豁免本附約續期保費註 3(因疾病或傷害致成第 1-6 級殘廢程度之一者)等 5 大保障。
註 1: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處 https://www.moi.gov.tw/stat/chart.aspx
註 2: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福利統計 https://dep.mohw.gov.tw/DOS/lp-2976-113.html。
註 3: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日後且在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中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ㄧ者,經「醫院」「醫師」診斷殘廢確定,中國人壽自其殘廢診斷確定日起,豁免爾後各期的保險費,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僅適用於本附約,不包括主契約及其他附加於主契約及併同出單之任何保險契約。
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第一項情形經中國人壽同意豁免保險費後,保單條款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即不適用,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附約。
註 4: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中所列第一級至第十一級殘廢程度之ㄧ者,中國人壽按其殘廢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二十五倍乘以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十一級殘廢程度時,中國人壽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金之和,累計最高以「保險金額」之二十五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疾病」或「傷害」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附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中國人壽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第三項所述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疾病」或「傷害」申領殘廢保險金時,中國人壽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之二十五倍為限。
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五條辦理減少保險金額或依保單條款第二十六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累計已領之殘廢保險金將等比例減少,即依「保險金額」減少前累計已給付之殘廢保險金除以減少前之「保險金額」再乘以減少後之「保險金額」計算。
註5:照護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中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ㄧ,且於殘廢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中國人壽於殘廢診斷確定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其殘廢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照護扶助保險金。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第一項所述給付期限屆滿後,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殘廢診斷確定日之各週年日仍生存者, 中國人壽於該週年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其殘廢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照護扶助保險金。
本附約如有保單條款第八條第八項、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約定之情形時,倘仍有應給付而未給付之照護扶助保險金,中國人壽將以貼現值一次給付,其計算貼現值之貼現年利率為百分之一點七五。
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殘廢診斷確定日之週年日或週月日,係指殘廢診斷確定日起每隔一年或一月的相當日,如該年或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年日或週月日。
被保險人因本次「疾病」或「傷害」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不含本附約訂立前或停效期間)的殘廢,符合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亦同。
中國人壽給付照護扶助保險金,每月僅給付乙次且以「保險金額」為限。中國人壽累計給付照護扶助保險金,最高以「保險金額」的六百倍為限。註6:意外殘廢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時之保險年齡超過八十歲,則無保單條款第十四條之適用。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中所列第一級至第十一級殘廢程度之ㄧ者,中國人壽除給付殘廢保險金外,另按其殘廢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二十五倍乘以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意外殘廢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十一級殘廢程度時,中國人壽給付各該項意外殘廢保險金之和,累計最高以「保險金額」之二十五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附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意外殘廢保險金者,中國人壽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意外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第三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殘廢保險金時,中國人壽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之二十五倍為限。
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五條辦理減少保險金額或依第二十六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累計已領之意外殘廢保險金將等比例減少,即依「保險金額」減少前累計已給付之意外殘廢保險金除以減少前之「保險金額」再乘以減少後之「保險金額」計算。
註 7:意外照護扶助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時之保險年齡超過八十歲,則無保單條款第十六條之適用。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中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ㄧ,且於殘廢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中國人壽於殘廢診斷確定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除給付照護扶助保險金外,另按其殘廢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意外照護扶助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第二項給付期限屆滿後,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殘廢診斷確定日之各週年日仍生存者,中國人壽於該週年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其殘廢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意外照護扶助保險金。
本附約如有保單條款第八條第八項、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約定之情形時,倘仍有應給付而未給付之意外照護扶助保險金,中國人壽將以貼現值一次給付,其計算貼現值之貼現年利率為百分之一點七五。
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稱殘廢診斷確定日之週年日或週月日,係指殘廢診斷確定日起每隔一年或一月的相當日,如該年或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年日或週月日。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不含本附約訂立前或停效期間)的殘廢,符合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亦同。
中國人壽給付意外照護扶助保險金,每月僅給付乙次且以「保險金額」為限。中國人壽累計給付意外照護扶助保險金,最高以「保險金額」的六百倍為限。
商品警語
「中國人壽增福氣殘廢照護終身保險附約」
◎ 商品名稱:「中國人壽增福氣殘廢照護終身保險附約」
◎ 備查日期及文號:107.04.25 中壽商二字第 1070425001 號
◎ 主要給付項目:殘廢保險金、意外殘廢保險金、照護扶助保險金、意外照護扶助保險金、豁免保險費。
◎ 本商品健康險部分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本商品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 本新聞稿係由中國人壽核定後統一提供,僅供客戶參考,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
◎ 本商品經中國人壽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中國人壽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本商品為保險商品,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保障,並非存款項目,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 中國人壽增福氣殘廢照護終身保險附約為保險附約,需於保險主契約訂定時,依要保人之申請,經中國人壽同意,而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 消費者於購買本商品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本商品之預定費用率(預定附加費用率)最高 36.98%,最低 9.54%;如要詳細了解其他相關資訊或因保險法第 107 條(99 年)修訂後可能發生退費情形之範例,請洽中國人壽業務員、服務中心、服務據點(免付費電話: 0800-098-889)或中國人壽企網(網址:http://www.chinalife.com.tw),以保障您的權益。
◎ 保戶於各相關保單年度解約金總領取金額與所繳保費間之關係,如下表所示:(本試算結果僅供消費者參考之用,並非保證)
註:上述之%係指各相關保單年度末之解約金÷按前一日曆年度之十二個月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金庫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家銀行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年利率之平均值1.08%複利累積之年繳已繳納表定保險費。此 數值會因假設條件、取位等因素不同而有變動。
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配合總統於民國 107 年 6 月 13 日公布增訂保險法相關修正條文
案,並於民國 107 年 6 月 15 日生效。就部分用詞提供修正前後之「保險契約用詞異動」對照表, 如下︰
因各項保險商品所提供之保障範圍並不相同,本次僅就商品內含之用詞作一調整,其他用詞並未更動,詳請參照各商品之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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